(2015)龙民二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赵海军与韩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军,韩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183号原告赵海军,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委托代理人康振杰,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东,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原告赵海军诉被告韩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被告韩东于2015年6月11日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裁定,依法驳回被告韩东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韩东提出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15年10月12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海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康振杰、被告韩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海军诉称,2013年5月25日,被告韩东以做生意为由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80000元(以下币种相同),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故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借款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韩东辩称,原、被告通过朋友认识,自2012年底,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十万元左右,后被告偿还一部分,2013年5月,原、被告双方通过对账后,被告向原告出具8万元的借据一份。借款8万元中,其中5万元借款为原告自己所有,另外三万元系原告向被告借款后,又借给原告表弟的朋友。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年底,被告韩东陆续向原告赵海军借款十万元左右,后偿还一部分,2013年5月25日,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韩东向原告赵海军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赵海军现金捌万元整(80000)韩东2013、5、25”,由于被告未能按期偿还借款,双方引发纠纷。上述事实,有原告赵海军提交的证据2013年5月25日借据一张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所有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有被告韩东出具的借据予以证实,双方借款关系明确,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韩东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又将其中的三万借给原告表弟的朋友,本院认为,被告将从原告借来的款项转借他人系对自己权利的处置,与本案被告向原告的借款无关联性,被告韩东对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及数额均无异议,原告赵海军请求被告偿还借款8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保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海军借款人民币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由被告韩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利军审 判 员 雷 扬人民陪审员 陈艳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