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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09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满忠与被执行人宣城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满忠,宣城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920号申请执行人:李满忠,男,汉族,住浙江省奉化市。被执行人:宣城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法定代表人:谢圣山,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满忠与被执行人宣城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2日作出(2015)宣民一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宣城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满忠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宣城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归还申请执行人李满忠工程款133433.64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516.5元、执行费1924元。本院在执行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宣城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及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一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龙宝审判员  刘廷伟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亚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