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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民初字第02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陈泽银与XX、张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02101号原告陈泽银,男,1965年出生,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彭永胜,重庆市武隆县白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男,1976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张均,女,1983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泽银诉被告XX、张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泽银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泽银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泽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泽银负担。审判员  陈林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万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