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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卢桂和与赵家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699号申请执行人卢桂和。被执行人赵家伟。申请执行人吴艳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民初(一)字第192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家伟关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34325元,执行费415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已查封了被执行人赵家伟所有的车牌号为桂B×××××五菱牌轿车一辆,该车下落不明,现因被执行人赵家伟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卢桂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卢桂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民初(一)字第192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家伟关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再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盛美审判员  谭丽娜审判员  龚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龙 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