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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南二中刑终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龙某犯强奸罪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二中刑终字第254号原公诉机关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龙某,男。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5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东黎族自治县看守所。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龙某犯强奸罪一案,于2015年8月4日作出(2015)乐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龙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龙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龙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龙某犯强奸罪的犯罪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所证实,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也认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主动向法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置,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龙某撤回上诉。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乐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畅审判员 王天琳审判员 雷琼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焕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