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执字第0031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吴晗与吴泽晧、刘良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晗,吴泽晧,刘良艳,马秀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313-3号申请执行人吴晗。被执行人吴泽晧。法定代理人刘良艳,系吴泽晧之母。被执行人刘良艳。被执行人马秀香,系吴泽晧奶奶。关于申请执行人吴晗与被执行人吴泽晧、刘良艳、马秀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吴泽晧、刘良艳、马秀香在保险公司作为受益人有吴磊的死亡赔偿金,正在协商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8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雷清华审判员 乔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青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