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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执字第06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锦州道支行与李志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0639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锦州道支行,营业场所天津市和平区和平路254号。代表人杨居庄,行长。被执行人李志全。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锦州道支行申请执行李志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和执字第06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丽君代理审判员  乔 伟代理审判员  郑雅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