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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执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盐城市恒利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与盐城市生海棉业有限公司、射阳县银翔棉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839号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恒利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青年路14号国飞尚城A区13幢610-612室。法定代表人季铜然,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盐城市生海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海通镇闸北路6号。法定代表人陈虎,董事长。被执行人射阳县银翔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余镇沙东村一组。法定代表人陈虎,董事长。被执行人张东波,居民。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恒利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生海棉业有限公司、射阳县银翔棉业有限公司、张东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盐城市生海棉业有限公司、射阳县银翔棉业有限公司、张东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8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江代理审判员  吕安国人民陪审员  王尊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