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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天执恢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晓霖与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广元市众森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霖,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广元市众森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天执恢字第28号申请人陈晓霖,男,生于1970年1月18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广元市。被执行人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原甘肃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被执行人广元市众森实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川民终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广元市众森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广元市众森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广元市众森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冻结期限为壹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审判员 侯 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纪肖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