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法执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平顶山冠豫纺织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马亮磨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郏法执字第837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冠豫纺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马亮磨料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平顶山冠豫纺织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马亮磨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的(2015)郏民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马亮磨料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马亮磨料有限公司所有的砂布(详见查封清单)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鲁青建审判员 何星布审判员 杨红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姬登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