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一初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西宁九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金德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宁九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德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841号原告:西宁九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东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鞠颖、莫金兰,该公司员工。被告:金德君,男,汉族。原告西宁九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德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西宁九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宁九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宁九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宁九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顺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