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20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王应军与福建宏峰泰海洋生物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应军,福建宏峰泰海洋生物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2079号申请执行人:王应军。委托代理人:袁正,山东德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菲,山东德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宏峰泰海洋生物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沙埔镇牛峰村南厝。法定代表人:杨利雄,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黄执字第2079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无住所、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注册所在地、主要经营所在地、开户银行等均在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辖区。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向上述法院致函委托执行,并通知了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黄执字第2079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付波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生宝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