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岐民初字第011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何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岐民初字第01104号原告赵某某,男。被告何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陕西扶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一案中,因原告赵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无故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 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红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