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张民初字第05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杨某与罗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罗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张民初字第0588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徐洪侠。被告罗某甲。原告杨某与被告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旻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被告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05年相识恋爱,××××年××月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子取名罗某乙。近年来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双方离婚;2、婚生子罗某乙由杨某抚养,罗某甲一次性支付抚养费;3、罗某甲归还婚前财产约5000元;4、依法处理夫妻共同债务48000元;5、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罗某甲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双方结婚已经十年,孩子也十岁,其也没什么过错。以前做生意亏本,但做生意肯定有亏有赚,现在工作也已经比较稳定。其之所以在辽宁一直没有找到好的工作,是因为那里环境比较陌生,不过现在其在工厂里上班了。其希望原告能回来一起生活,一起抚养儿子,毕竟孩子尚幼,需要父母的关爱。经审理查明:杨某与罗某甲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罗某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因为双方性格差异及经济问题发生矛盾。现矛盾有所加深,故杨某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信息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杨某与罗某甲经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婚后亦生育一子,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杨某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能互谅互让,加强沟通,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多为对方考虑,多为子女考虑,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故对杨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杨某与罗某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旻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彦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