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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旅行审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与付志栋行政非诉案由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付志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旅行审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被申请执行人大连颖欣废旧物资有限公司。2015年12月18日,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对本院暂缓立案的被申请执行人大连颖欣废旧物资有限公司违法占地一案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3年11月22日对大连颖欣废旧物资有限公司未经审批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出旅国土资监罚字〔2013〕第09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以下内容: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废旧物资回收仓库(建筑面积合计716.71平方米)和其他设施;2.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认为,旅国土资监罚字〔2013〕第09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的第1项,因不具有可执行内容,不具备申请执行的条件,故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强制执行旅国土资监罚字〔2013〕第09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内容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玉东审 判 员  张志敏人民陪审员  赵永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