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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迁民初字第2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迁西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卫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迁民初字第2161号原告:迁西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迁西县财政六院团结路西;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王迎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奚新岚,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卫强,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迁西县锦绣家园****号。原告迁西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卫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亚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卫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迁西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卫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迁西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郑亚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葛英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