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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执字第4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黄群与傅凯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群,傅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4004号(2015)闵执字第4004号申请执行人黄群,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傅凯,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黄群与被告傅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04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确定:被告傅凯于2015年1月31日前返还原告黄群购车款人民币5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50元,保全费3,270元,共计7,920元,由被告傅凯负担(此款被告傅凯于2015年1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黄群)。因义务人傅凯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黄群于2015年4月2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金额254160元和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傅凯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经本院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得傅凯名下有一辆牌照为沪NJXX**的宝马小型汽车,现本院已将上述车辆查封。另,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于2015年7月底之前将上述钱款支付完毕。除此之外,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傅凯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鉴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内容的履行尚需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04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顾红兵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庆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