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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执字第7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陈小梅与杨秋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梅,杨秋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第727-1号申请执行人陈小梅。被执行人杨秋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茂南法民三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杨秋玲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秋玲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14年10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款时止)给申请执行人陈小梅;向申请执行人陈小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420元及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杨秋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本院(2012)茂南法执字第385号案申请执行人杨秋玲与被执行人李浩源、黄木新执行到的案款103820元(以实际扣留、提取数额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温国河审判员  饶茂刚审判员  柯子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文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