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催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荣成市大兴电机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荣成市大兴电机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催字第27号申请人荣成市大兴电机厂。申请人荣成市大兴电机厂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该票据记载:号码为3130005225735618,出票日期为2015年1月30日,出票人为威海XX金属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威海市商业银行,收款人为威海市XX贸易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人民币5.3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7月30日。本院受理后,申请人荣成市大兴电机厂因找到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于2015年10月14日申请撤销公示催告。本院认为,申请人荣成市大兴电机厂的撤销公示催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5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100元,保全费550元,由申请人负担。审判员 王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