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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十商初字第31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莒南县万达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丁启才、彭怀霞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莒南县万达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丁启才,彭怀霞,丁崇习,丁任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十商初字第317-3号原告:莒南县万达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守起,董事长。被告:丁启才,居民。被告:彭怀霞,居民。被告:丁崇习,居民。被告:丁任森,居民。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5)莒十商初字第317-1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原告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丁启才所有的在莒南县万达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鲁Q×××××,鲁Q×××××挂)的查封。审判员  徐田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靳如洁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莒十商初字第11-7号原告:莒南县荣华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莒南县南环路,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程虎,经理。被告:山东万威磨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莒南经济开发区黄海路西段,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胡顺兰,经理。被告:山东义信重机制造有限公司,地址:莒南县城西环路北段东侧,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张孝公,经理。被告:山东玉和磨具制造有限公司,地址:莒南县大店镇街疃村,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张玉和,经理。被告:张孝公,男,195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涝坡镇振兴路11号,身份证号:37282419550410371X。被告:胡顺兰,女,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新建路77号3号楼3单元502号,身份证号:372824196505110027。被告:崔祥连,女,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大店镇街疃村605号,身份证号:372824196806123569。被告:张玉和,男,1967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大店镇街疃村605号,身份证号:372824196706073533。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5)莒十商初字第11-3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原告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解除对被告山东万威磨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2、解除对被告山东玉和磨具制造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审判员徐田华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靳如洁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莒十商初字第12-6号原告:莒南县荣华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莒南县南环路,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程虎,经理。原告:莒南县荣华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莒南县南环路,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程虎,经理。被告:山东义信重机制造有限公司,地址:莒南县城西环路北段东侧,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张孝公,经理。被告:山东万威磨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莒南经济开发区黄海路西段,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胡顺兰,经理。被告:山东玉和磨具制造有限公司,地址:莒南县大店镇街疃村,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张玉和,经理。被告:张孝公,男,195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涝坡镇振兴路11号,身份证号:37282419550410371X。被告:胡顺兰,女,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新建路77号3号楼3单元502号,身份证号:372824196505110027。被告:崔祥连,女,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大店镇街疃村605号,身份证号:372824196806123569。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5)莒十商初字第12-2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原告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解除对被告山东万威磨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房产的查封。2、解除对被告山东玉和磨具制造有限公司的房产的查封。审判员徐田华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靳如洁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莒十商初字第12-7号原告:莒南县荣华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莒南县南环路,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程虎,经理。原告:莒南县荣华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莒南县南环路,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程虎,经理。被告:山东义信重机制造有限公司,地址:莒南县城西环路北段东侧,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张孝公,经理。被告:山东万威磨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莒南经济开发区黄海路西段,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胡顺兰,经理。被告:山东玉和磨具制造有限公司,地址:莒南县大店镇街疃村,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张玉和,经理。被告:张孝公,男,195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涝坡镇振兴路11号,身份证号:37282419550410371X。被告:胡顺兰,女,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新建路77号3号楼3单元502号,身份证号:372824196505110027。被告:崔祥连,女,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大店镇街疃村605号,身份证号:372824196806123569。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5)莒十商初字第12-3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原告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解除对被告山东万威磨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2、解除对被告山东玉和磨具制造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审判员徐田华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靳如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