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执字第31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黎润潜、伍翠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黎润潜,伍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3187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杨式钗。被执行人黎润潜,男,汉族,1961年9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伍翠霞,女,汉族,1958年11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黎润潜、伍翠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8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黎润潜、伍翠霞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偿还贷款本金15141970.74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暂计至2015年4月16日为1094555.77元;从2015年4月1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同期五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再上浮50%计,若遇上述基准利率调整,则从次年1月1日调整)、支付律师费7500元。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就本判决第二、三项确定的债权对被执行人黎润潜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北滘社区居民委员会林上路6号华美达广场64、65、66、67、68、69、70、71、72、73、74、75、76、77、78、79、80、81、82、83、84、85号商铺房产的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负担案件受理费1187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23702元。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8429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因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法院在其(2014)佛顺法陈执字第275号案中查封、处置被执行人黎润潜和伍翠霞的部分财产(含本案全部抵押房产,本院移送参与分配)。本院亦在(2015)佛城法执字第65号案中处置两被执行人的部分房屋等财产,待处置完毕后参与分配。除此,本院向广东省内银行和佛山市内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318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昌斌代理审判员 王德华代理审判员 蓝 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欣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