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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二初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张健军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良凤江国家森林公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健军,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良凤江国家森林公园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二初字第820号原告张健军。委托代理人廖铭经,广西桂恒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良凤江国家森林公园,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友谊路**号。法定代表人梁建平,主任。委托代理人李瑜,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健军诉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良凤江国家森林公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健军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健军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健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8元,减半收取494元,由原告张健军负担。审 判 长  刘绍锋审 判 员  王小佳人民陪审员  李浩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时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