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封法民一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梁耀劳与郭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封法民一初字第276号原告梁耀劳,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身份证号码:×××1317。被告郭恒,男,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身份证号码:×××5518。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耀劳诉被告郭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耀劳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耀劳以庭外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耀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即3425元,由原告梁耀劳承担。审判员 植连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秀平第页/共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