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执字第11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凤琴与被执行人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凤琴,张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1156号申请执行人于凤琴,住河北省隆化县。被执行人张超,住河北省隆化县。申请执行人于凤琴与被执行人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16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凤琴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张超履行给付1.00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超于2015年10月15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162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守信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