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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曹光勋犯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道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光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98号案件移交庭室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曹光勋,男,194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农民。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交的被执行人曹光勋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缴纳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5)通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负担申请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被执行人曹光勋缴纳了罚金,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通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刑执行完毕。二、本院(2015)通执字第98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仲德审判员  杨生道审判员  吴石登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奇波附本案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