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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溧民初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卢某某与被告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溧民初字第00148号原告卢某某,男,1986年3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振飞,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某,女,1987年12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审判员  XX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岳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