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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015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强某某与城固县益丰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某某,城固县益丰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01509号原告强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被告城固县益丰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城固县。法定代表人焦某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强某某诉城固县益丰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强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强某某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强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强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优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