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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芦法民二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朱铁军与李雄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铁军,李雄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二初字第283号原告朱铁军,男,汉族,系株洲芦淞区广诚洗水厂经营者,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肖建平,系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胡军,系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雄,男,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铁军诉被告李雄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铁军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铁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铁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新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