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26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罗宏波与王新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宏波,王新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2673号原告:罗宏波,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刘为锋,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新发,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包集镇王圩村湖底组,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宏波与被告王新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宏波撤回对被告王新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升审 判 员 沈永雷人民陪审员 陈桂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忠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