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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民一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好孩子(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与吕锋管辖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好孩子(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吕锋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法民一初字第434号原告好孩子(中国)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郑还,董事长。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兆丰路*号亚太广场*号楼**层。委托代理人罗嘉尤,系好孩子(中国)商贸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财务总监,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兵,系好孩子(中国)商贸有限公司法务部副总监,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吕锋,男,汉族,1978年2月24日生,住昆明市北市区。委托代理人杨海林、邝松正,系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受理原告好孩子(中国)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吕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被告吕锋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好孩子(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同德广场A区8幢2503室,且申请人此前提起的申请人诉好孩子(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已经由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受理,因此,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移送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原被告双方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原告好孩子(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为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同德广场A区8幢2503室,属昆明市盘龙区管辖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盘龙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骏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