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邬海山、李金汉等与胡华清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邬某某,李某某,邓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391号申请执行人邬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邓某某。被执行人胡某某。原告邬某某、李某某、邓某某诉被告胡某某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于2015年02月15日作出的(2014)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60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邬某某、李某某、邓某某于2015年0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286931.00元,本院2015年04月22日已依法受理。本案执行中,于2015年04月27日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被执行人须知,责令其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履行义务,但责令执行期限逾期后未履行义务。2015年10月15日,本院依法作出了(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391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胡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本辖区无登记房产、土地,2015年10月08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但其逾期亦未向本院提供。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6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陈华应继续履行(2014)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6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该案仍有286931.00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建武审判员 朱新文审判员 吴京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