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11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赵广荣与郭立臣、赵广丽土地承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广荣,郭立臣,赵广丽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169号原告赵广荣,男,1960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书强,乐陵翱翔法律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立臣,男,1955年7月22日生,汉族。被告赵广丽,女,1961年5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广荣与被告郭立臣、赵广丽为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广荣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广荣在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广荣对被告郭立臣、赵广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纪 纲人民陪审员 王建军人民陪审员 杨胜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盖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