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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严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安福农业银行与方国忠等三人金融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方国忠,胡发祥,胡西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严民初字第18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负责人王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璐,该行严田支行行长。被告方国忠,男,196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被告胡发祥,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被告胡西苟,男,1957年7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与被告方国忠、胡发祥、胡西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福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清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