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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执委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杭州高科技担保有限公司与杭州大航科技有限公司、米磊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高科技担保有限公司,杭州大航科技有限公司,米磊,建德市华鑫化工防腐设备有限公司,米加,黄峰,刘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委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高科技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恺秉,董事长。被执行人杭州大航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米磊。被执行人米磊被执行人建德市华鑫化工防腐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荣。被执行人米加被执行人黄峰被执行人刘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滨商初字第11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黄峰、米加所于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明珠锦华园C20幢1单元301(401)室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杭房权证移字第××号、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美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 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