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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初字第023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苗某某与彭某某、牛某某、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2319号原告苗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彭某某。被告牛某某。被告石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牛某某、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苗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苗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丽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艳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