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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16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叶惠霞诉姜有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惠霞,姜有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664号原告叶惠霞。委托代理人陈海江,系古浪县司法局大靖司法所司法助理员。被告姜有元。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惠霞诉被告姜有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惠霞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惠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叶惠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育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春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