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16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叶惠霞诉姜有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惠霞,姜有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664号原告叶惠霞。委托代理人陈海江,系古浪县司法局大靖司法所司法助理员。被告姜有元。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惠霞诉被告姜有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惠霞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惠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叶惠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育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春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