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执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桐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令狐昌芬、何远炉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梓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何远炉,令狐昌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法执字第854号申请人桐梓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余明州,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至彦,桐梓县九坝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何远炉,男,1981年8月10日生,汉族,农业,贵州省桐梓县人。被执行人令狐昌芬,女,1983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业,贵州省桐梓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人民法院(2014)桐法行执审字第95号行政裁定书作出的(2015)桐法执字第85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离家外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85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国鑫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