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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执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继霞与姜文兴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1372号张继霞与姜文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12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江姜文兴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继霞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依法立案执行后,至2015年10月15日为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1249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