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金刑初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六金刑初字第0026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汉族,文盲,无业,住六安市金安区。被告人陈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12日被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8日被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7日被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2月15日被舒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27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015年7月1日经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该分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辩护人王义淑,六安市金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金安检刑诉(2015)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王义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多次进入六安市金安区毛坦厂镇、张店镇、舒城县等工地,趁夜晚工地无人之际,将工地上建筑建材盗走,涉案总价值20747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2月11日夜,被告人陈某某进入舒城县城关镇“远大汇港广场”工地,将散放在工地上的1892只扣件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648元),后运至六安变卖,获得赃款3700元。2015年2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被警方抓获,并被舒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2015年3月底,被告人陈某某进入六安市金安区毛坦厂镇“裕隆小区”A区工地,将堆放于工地的重约2400斤螺纹钢筋盗走,后拉至六安市安丰路钢材市场变卖,获取赃款1700元。3.2015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进入六安市金安区毛坦厂镇“锦绣.桃李园”小区工地,将堆放于工地的重约700斤螺纹钢筋、约740个建筑扣件盗走,后拉至六安市裕安区家园南路附近变卖,获取赃款1780元。4.2015年5月1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进入六安市金安区毛坦厂镇加油站附近,将堆放于加油站对面搅拌站中的52块建设钢模板盗走,后拉至六安市裕安区皖祥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变卖,获取赃款2040元。5.2015年5月14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进入六安市金安区张店镇太平村皖西大裂谷温泉度假村施工工地,将堆放于工地的重约2000斤脚手架钢管盗走,后拉至六安市金安区皋城路淠河社区附近变卖,获取赃款1600元。6.2015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进入六安市金安区张店镇太平村皖西大裂谷温泉度假村施工工地,将堆放于工地的约600个建筑扣件盗走,后拉至六安市金安区皋城路淠河社区附近变卖,获取赃款1000元。7.2015年5月2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进入六安市金安区张店镇太平村皖西大裂谷温泉度假村施工工地,将堆放于工地的重约1340斤螺纹钢筋盗走,后拉至六安市开发区仁和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变卖,获取赃款880元。经鉴定,后六起被盗事实中被盗物品共价值18099元。2015年5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被警方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归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受案登记表、扣押、发还清单、收账记录、通话记录、记账本复印件,证人高某某、方某某、周某某、鲁某某、藏某某、鲁某某甲、李某某、汤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郭某某、高某某甲、金某某、孙某某等人陈述,被盗物品价格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累犯,且有多次盗窃前科,并在监视居住期间继续作案,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7年11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某某的违法所得20747元责令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陶玉玲附: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