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执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魏天成与付宝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天成,付宝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389号申请执行人魏天成,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梨树县。被执行人付宝君,男,196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铁东区。上列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梨民二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终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梨民二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福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 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