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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2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隋志敏与淄博昌国医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志敏,淄博昌国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2221号原告:隋志敏。被告:淄博昌国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路59号。法定代表人:许新升,院长。委托代理人:陈宝瑞,山东慧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婷,山东慧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隋志敏与被告淄博昌国医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隋志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隋志敏负担。审 判 长  聂振锋代理审判员  祝鹏飞人民陪审员  周树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雪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