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泗民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柯某与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泗民初字第311号原告:柯某。被告:边某,1977年9月2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某诉被告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350元,由原告柯某负担。审 判 长 高 瑛人民审判员 张 良人民审判员 缪以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戴啸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