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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泗民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柯某与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泗民初字第311号原告:柯某。被告:边某,1977年9月2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某诉被告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350元,由原告柯某负担。审 判 长 高 瑛人民审判员 张 良人民审判员 缪以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戴啸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