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57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刘允瑞与张斯芬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5781号原告刘允瑞,男,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被告张斯芬,女,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允瑞与被告张斯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以现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允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允瑞负担。审 判 员 杨建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黄君雅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