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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670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双方现已和好,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 王 士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秋田(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