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北执一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张文娟与冯大义、孔祥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娟,孔祥兰,冯大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执一字第224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娟,女,1970年2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现住绥化市北林区团结管理区。被执行人孔祥兰,女,1972年生,汉族,农民,现住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靠河村。被执行人冯大义,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靠河村。本院在执行张文娟与冯大义、孔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张文娟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定如下:终结北林区人民法院(2012)绥北民初字第2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东时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