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自民二终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廖小彬与林奎钦不当得利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小彬,林奎钦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民二终字第1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廖小彬,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荣县。委托代理人曾之友,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奎钦,男,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委托代理人张卫东,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廖小彬与被上诉人林奎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荣县人民法院(2015)荣民一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廖小彬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廖小彬撤回上诉,系其自行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廖小彬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廖小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勇审判员 王海英审判员 李 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