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2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许某甲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甲,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2411号原告许某甲,男,198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刘某某,女,1992年4月3日出生,土家族,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现下落不明。原告许某甲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丁忠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于被告刘某某外出,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由审判员熊小军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丁忠林、人民陪审员田娅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某因外出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在《重庆法制报》向其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在福建省务工时相识并恋爱,同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于2011年1月24日生育一子,取名许某乙,2012年5月4日,双方在南川区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在原、被告的子女出生后,原告继续外出务工,被告在家中照顾子女,2012年10月,被告外出务工,刚外出时还偶尔与家人联系,但从2013年初开始,被告与家人失去联系,经原告及亲友多方寻找,仍无下落。被告的父亲也不知道被告的下落,支持原告按照法律程序解决。现由于被告外出两年多,下落不明,其未尽到家庭责任,双方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此,原告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许某乙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按规定支付抚养费;3、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审理中,原告表示,要求被告每月支付婚生子许某乙抚养费500元。被告刘某某未到庭,也未发表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外出务工期间相识并恋爱,2011年1月24日生育一子,取名许某乙。2012年5月4日,双方在南川区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10月左右,被告外出务工,但仍然与原告有联系。2013年春节后,被告外出,双方失去联系,下落不明,至今已超过两年。审理中,原告陈述,原、被告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双方均无婚前财产,婚后有夫妻共同财产家具一套,双方的非婚生子许某乙现随原告的父母在原告家中生活。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结婚证、重庆市南川区XX镇X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以上证据经过庭审核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相识并自由恋爱,在婚前就已经生育一子,说明双方彼此信任,有一定感情基础。婚后,被告刘某某于2013年春节后外出,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经超过两年,致使原、被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的规定,应认定原告许某甲与被告刘某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许某甲坚持离婚,说明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因此,对原告许某甲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在原、被告离婚后,由于被告外出,下落不明,故双方的非婚生子许某乙应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每月向许某乙支付抚养费,依据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及医疗费,原告主张被告每月向许某乙支付抚养费500元,由于许某乙的教育费及医疗费还未实际产生,金额无法确定,结合许某乙的实际居住生活情况,本院酌定由被告每月向许某乙支付生活费300元,许某乙的教育费及医疗费凭发票结算后由原、被告各自负担一半。对原告陈述的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家具一套,由于被告下落不明,故在本案中不进行处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许某甲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二、非婚生子许某乙随原告许某甲生活,被告刘某某从本判决生效的次月起至许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每月向许某乙支付生活费300元,许某乙的教育费及医疗费凭发票结算后由原、被告各自负担一半。三、驳回原告许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4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许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另行结婚。审 判 长 熊小军代理审判员 丁忠林人民陪审员 田 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