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株中法执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廖湘众、贺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廖湘众,贺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株中法执字第139-3号申请执行人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株洲县渌口镇向阳北路***号。法定代表人蔡本文,董事长。被执行人廖湘众。被执行人贺萍。申请执行人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廖湘众、贺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2013)株中法民二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株中法民二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旿审判员 伍 狄审判员 高辉雄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