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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清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杨平凡与陈运海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方清民初字第175号原告杨某某,女,1989年5月11日生。被告陈某某,男,1988年4月8日生。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6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牛俊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2012年10月1日在父母的催促下登记结婚,2014年7月24日婚生男孩陈某某。因原、被告婚前互相不了解,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吵架生气。被告不思挣钱养家,整日泡在网吧上网,对原告和孩子不管不问,原告多次规劝被告要担起做丈夫和父亲的义务,但被告对于原告的规劝置之不理,仍然我行我素,原告无奈只好带着儿子回娘家居住,依靠娘家救济生活至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陈某某归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杨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的成立,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2、原告杨某某身份证复印件。3、陈某某出生证复印件。被告陈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之间非常恩爱。希望原告念及夫妻情分和年幼的儿子,撤回起诉。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10月1日在方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4年7月24日婚生男孩陈某某,2015年8月6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陈某某归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和睦相处,相互理解、包容,共建和谐美满的家庭。本案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儿子陈某某,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没有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杨某某要求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牛俊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人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