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160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北京翔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卢云亭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翔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卢云亭,王晓棠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6026号原告北京翔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苑南大街185号院商业2。法定代表人卢洪祥,总经理。被告卢云亭,男。被告王晓棠,女。案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原告北京翔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卢云亭、王晓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案件受理费一百四十六元,由原告北京翔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明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纪 妍 更多数据: